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遵循科学、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体现公益性原则。
鉴定机构、鉴定人依法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管理规范。
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鉴定机构、鉴定人依法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管理规范。
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