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市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同类型、类别鉴定机构、鉴定人实行分类管理。
对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以及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以下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
对前款规定以外从事其他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以下称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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