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办案机关与鉴定机构根据鉴定事项的特点约定鉴定时限,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
没有约定鉴定时限的,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时限完成鉴定。
鼓励鉴定机构优化工作流程,提高鉴定效率。
没有约定鉴定时限的,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时限完成鉴定。
鼓励鉴定机构优化工作流程,提高鉴定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