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办案机关与鉴定机构根据鉴定事项的特点约定鉴定时限,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
没有约定鉴定时限的,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时限完成鉴定。
鼓励鉴定机构优化工作流程,提高鉴定效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