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国家规定不得录音、录像、拍照的除外。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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