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办案机关委托司法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文书。当事人应当向办案机关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