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十二条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
(二)符合下列执业能力条件之一:
1. 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 具有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3. 具有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4. 具有与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三) 拟执业的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司法鉴定工作要求。
个人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涉及相关行业特殊要求的,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
(二)符合下列执业能力条件之一:
1. 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 具有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3. 具有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4. 具有与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三) 拟执业的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司法鉴定工作要求。
个人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涉及相关行业特殊要求的,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行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