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地下空间规划

第九条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地下空间规划 第九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作为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地下空间开发战略、总体布局、重点建设范围、竖向分层划分、不同层次的宜建项目、同一层次不同建设项目的优先顺序、开发步骤、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
中心城分区规划、郊区区总体规划、新城总体规划、新市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空间规划内容,地下空间规划内容应当符合地下空间总体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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