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3-12-27 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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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地下空间开发的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保障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适应城市现... 第二条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以下空间。 第四条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地下空间开发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安全环保、公共利益优先、地下与地上相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地下空间开发的综合协调职责,负责规划和用地管理。 市和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 第六条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和区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地下空间调查,调查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和区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民防、房屋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分工,履行对地下空间开发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章 地下空间规划

第八条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地下空间规划 第八条 本市地下空间分为浅层、中层和深层。 本市地下空间实行分层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应当优先安排市政基础设施、... 第九条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地下空间规划 第九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作为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向社会公... 第十条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地下空间规划 第十条 编制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地下交通设施之间、地下交通设施与相邻地下公共活动场所之... 第十一条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地下空间规划 第十一条 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各类专项规划,由市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批准... 第十二条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地下空间规划 第十二条 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结合城市道路、公... 第十三条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地下空间规划 第十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应当在相应地下空间预留地下管线位置。已经预留地下管线位置的区域不得新建...

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

第十四条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 第十四条 地下空间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设程序。结建地下工程的相关行政审批,应当随地上工程的行政审批... 第十五条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 第十五条 地下空间建设不得危及地上及地下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安全。 地下空间建设因通行、通风、通电、... 第十六条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地铁、隧道、综合管沟、地下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单建式地下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地下工程建设兼... 第十七条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 第十七条 列入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地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他地下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 第十八条 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但市政基础设施、民防工程等公益性建设... 第十九条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 第十九条 地下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协... 第二十条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 第二十条 地下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向社会公布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 第二十一条 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地下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 第二十二条 在集中开发的区域,涉及地下空间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集中开发区域的管理机构综合平衡后,方可报规...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 第二十三条 规划条件对地下建设工程有连通要求的,地下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明确与相邻建筑的连通方案。相邻建筑...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 第二十四条 地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安全和质量标准,满足防汛、排涝、消防、抗震、防止地质灾害、控制震动影...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地下空间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向规划国土资...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 第二十六条 建设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开展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建设单位在向规划...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 第二十七条 地下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建设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建...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结建地下工程应当与其地上部分一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单建地下建设项...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 第二十九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和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房地产登记,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地产登记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划预留横向连通位置,或者未按照要求对横向连通位置进行...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通知测绘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进行跟踪测量的,由规划国土资源行...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结建,是指由同一主体结合地上建筑一并开发地下空间的建筑活动。 本条例所称单建,是指独立开发地下...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