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
第十九条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 第十九条 地下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一)附着于地下交通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且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经营性地下建设项目;
(二)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单建的经营性地下建设项目;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情形。
(一)附着于地下交通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且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经营性地下建设项目;
(二)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单建的经营性地下建设项目;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