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
第十八条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 第十八条 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但市政基础设施、民防工程等公益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地下空间的除外。
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