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

第十七条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 第十七条 列入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地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他地下建设项目应当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项目的结建地下工程应当随其地上部分一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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