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
第十五条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 第十五条 地下空间建设不得危及地上及地下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安全。
地下空间建设因通行、通风、通电、排水等必须利用相邻建设用地的,相邻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便利条件。建设单位的通行、通风、通电、排水等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尽量避免对相邻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地下空间建设因通行、通风、通电、排水等必须利用相邻建设用地的,相邻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便利条件。建设单位的通行、通风、通电、排水等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尽量避免对相邻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