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 第十六条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地铁、隧道、综合管沟、地下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单建式地下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地下工程建设兼顾民防需要的标准。建设单位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建可用于民防的地下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