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地下空间规划

第十三条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地下空间规划 第十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应当在相应地下空间预留地下管线位置。已经预留地下管线位置的区域不得新建架空线及其杆架。
本市新城、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应当制定综合管沟规划。已经制定综合管沟规划的区域,应当集中敷设电信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道等管线。相关管线规划应当与综合管沟规划相衔接。
已明确纳入综合管沟的管线,相关规划不再另行安排管线位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