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 第二十六条 建设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开展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建设单位在向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合同。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测绘单位按照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合同,实施跟踪测量。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测绘单位按照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合同,实施跟踪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