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地下空间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向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变更的内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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