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 第二十三条 规划条件对地下建设工程有连通要求的,地下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明确与相邻建筑的连通方案。相邻建筑已经按照规划预留横向连通位置的,新项目的横向连通位置应当与之相衔接。新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设衔接段的地下通道,并可以取得地下通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规划条件对地下建设工程未明确连通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与相邻建筑所有权人,就连通位置、连接通道标高、实施建设主体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内容达成协议,形成连通方案,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并提交审核。
衔接段的地下通道需要穿越城市道路、公路用地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在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中明确建设单位建设地下通道的义务、地下通道建成后的使用方式和维修养护义务。
规划条件对地下建设工程未明确连通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与相邻建筑所有权人,就连通位置、连接通道标高、实施建设主体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内容达成协议,形成连通方案,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并提交审核。
衔接段的地下通道需要穿越城市道路、公路用地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在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中明确建设单位建设地下通道的义务、地下通道建成后的使用方式和维修养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