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 第二十二条 在集中开发的区域,涉及地下空间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集中开发区域的管理机构综合平衡后,方可报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未经综合平衡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集中开发区域的管理机构可以对地下空间实施整体设计、统一建设;建成的地下空间可以单独划拨或者出让,也可以与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划拨或者出让。
集中开发区域的管理机构可以对地下空间实施整体设计、统一建设;建成的地下空间可以单独划拨或者出让,也可以与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划拨或者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