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 第二十四条 地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安全和质量标准,满足防汛、排涝、消防、抗震、防止地质灾害、控制震动影响和噪声污染等方面的需要,以及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当与地上建设相协调。
地下建设工程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相邻地下设施安全保护的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相关专项规划或者行业标准,明确隧道、地铁、综合管沟等大型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区范围。需要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应当征求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报批施工保护方案,并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进行监测和检测,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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