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 第二十七条 地下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建设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地下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时,将竣工图、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数据报送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未按照要求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竣工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报送资料的准确性负责。因资料不准确导致地下管线等设施在施工时受到损坏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建设单位报送的有关电子数据分送建设、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
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功能使用要求,完善地下空间信息系统,实现各专业系统的信息共享,并依法实行信息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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