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结建地下工程应当与其地上部分一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单建地下建设项目单独办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范围,按照土地审批文件中载明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确定。按照规划许可建成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通过竣工规划验收后,其权属范围应当以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外围所及的范围确定。
地下空间的房地产权利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地下空间地籍调查和房屋权属调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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