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和区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地下空间调查,调查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