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和区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民防、房屋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分工,履行对地下空间开发的监督检查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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