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地下空间开发的综合协调职责,负责规划和用地管理。
市和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的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协调工作。
市和区民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地下空间开发兼顾民防需要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管理和交易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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