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划预留横向连通位置,或者未按照要求对横向连通位置进行衔接的,由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