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通知测绘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进行跟踪测量的,由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补测费用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