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 第二十二条 地名命名、更名和注销的申报人应当如实填写地名申报表,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不得作虚假、不实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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