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第三条第(五)项所列地名的申报人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办理地名申报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