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使用的地名,由市地名办汇编入地名录的,视为依照本条例批准的地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