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使用的地名,由市地名办汇编入地名录的,视为依照本条例批准的地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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