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名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名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地名应当按照国家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公布的规范汉字书写,其中门弄号应当同时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应当符合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