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名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名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 公告、文件、证件、地图、地理教科书、地名志、地名词典、房地产广告必须使用依法批准的地名。但历史上使用的地名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