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名的使用

第三十条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名的使用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地名办应当建立地名资料管理制度,保持地名资料的完整,提供查询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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