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名的使用 第三十条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名的使用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地名办应当建立地名资料管理制度,保持地名资料的完整,提供查询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