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名的使用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名的使用 第二十九条 涉及建筑物、构筑物名称的,下列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有关证件时,应当查验地名批准文件;无地名批准文件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一)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审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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