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
第十七条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
第十七条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 第十七条 海塘、江堤名称,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地名办审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 第十五条 铁路的站、线名称,由铁路主管部门征求市地名办意见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铁道主管部门审批。 机场名称,由民...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 第十六条 跨省、市公路名称,由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征求市地名办意见后向市人民政府申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依法报国务院交...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 第十八条 除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项目及市重大工程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名称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报市地名办审...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 第十九条 门弄号由房屋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向公安派出机构申请。公安派出机构编号后报区、县公安部门审批,其中跨区、县的...
← 查看《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