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

第十九条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 第十九条 门弄号由房屋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向公安派出机构申请。公安派出机构编号后报区、县公安部门审批,其中跨区、县的城市道路和公路两侧的建筑物门弄号,由区、县公安部门报市公安部门审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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