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市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遵循民主协商、因地制宜、安全适用、风貌协调的原则。
既有多层住宅需要加装电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规定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加装电梯工作。对于加装电梯过程中产生争议的,依法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加装电梯相关协调、推进工作。
既有多层住宅需要加装电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规定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加装电梯工作。对于加装电梯过程中产生争议的,依法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加装电梯相关协调、推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