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 第三十四条 在优秀历史建筑的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以及修缮建筑的,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优秀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改变建筑周围原有的空间景观特征,不得影响优秀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