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四章 城市更新保障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四章 城市更新保障 第三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对旧区改造、旧住房更新、“城中村”改造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鼓励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筹集改造资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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