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四章 城市更新保障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四章 城市更新保障 第三十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开展多样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满足城市更新融资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融资活动,发挥金融对城市更新的促进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