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四章 城市更新保障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四章 城市更新保障 第三十九条 因历史风貌保护、旧住房更新、重点产业转型升级需要,有关建筑间距、退让、密度、面宽、绿地率、交通、市政配套等无法达到标准和规范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环境改善和整体功能提升的原则,制定适合城市更新的标准和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