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在本市建成区内开展持续改善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的活动,具体包括:
(一)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超大城市服务水平;
(二)优化区域功能布局,塑造城市空间新格局;
(三)提升整体居住品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四)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五)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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