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更新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并研究、审议城市更新相关重大事项;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更新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并研究、审议城市更新相关重大事项;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