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含作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特定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是推进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的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辖区内城市更新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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