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本市设立城市更新中心,按照规定职责,参与相关规划编制、政策制定、旧区改造、旧住房更新、产业转型以及承担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