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规划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更新指引,按照职责推进产业、商业商办、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城市更新相关工作,并承担城市更新有关规划、土地管理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推进旧区改造、旧住房更新、“城中村”改造等城市更新相关工作,并承担城市更新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
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根据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协调、指导重点产业发展区域的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根据本市商业发展规划,协调、指导重点商业商办设施的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房屋管理、交通、生态环境、绿化市容、水务、文化旅游、应急管理、民防、财政、科技、民政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开展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推进旧区改造、旧住房更新、“城中村”改造等城市更新相关工作,并承担城市更新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
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根据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协调、指导重点产业发展区域的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根据本市商业发展规划,协调、指导重点商业商办设施的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房屋管理、交通、生态环境、绿化市容、水务、文化旅游、应急管理、民防、财政、科技、民政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开展城市更新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