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对城市更新中的国有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