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活动的监督;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城市更新项目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开展城市更新情况评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