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对于违反城市更新相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