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四章 城市更新保障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四章 城市更新保障 第四十九条 国有企业土地权利人应当带头承担国家、本市重点功能区开发任务,实施自主更新。
国有企业应当积极向市场释放存量土地,促进存量资产盘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国有企业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相适应的考核机制。
国有企业应当积极向市场释放存量土地,促进存量资产盘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国有企业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相适应的考核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