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四章 城市更新保障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四章 城市更新保障 第四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产业统筹发展力度,引导产业转型升级。
鼓励存量产业用地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导向实施更新,通过合理确定开发强度、创新土地收储管理等方式,完善利益平衡机制。
鼓励产业空间高效利用,根据资源利用效率评价结果,分级实施相应的能源、规划、土地、财政等政策,促进产业用地高效配置。
鼓励更新统筹主体通过协议转让、物业置换等方式,取得存量产业用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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